本科生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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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7日校务会通过,2010年6月第四次修订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属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院(系)报招生主管部门、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通过教育部新生电子注册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体育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招生主管部门、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回家治疗,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提前将本学年度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存入交费银行卡中,学校在秋季学期报到日的前一天办理银行转帐业务。


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准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在籍学生注册时,各院(系)教务办公室应核查学生学分完成情况,按学业预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违反学校纪律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特困生伙食补助、特困生临时补助等其他形式补助,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开学后,经学校提醒,仍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从第三周起,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方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为4~6年(含休学)。


第六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规定学制年限(含休学时间)内不能完成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可申请延期毕业。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但有课程未获得相应的学分者,不可申请延期毕业。


第七条 申请延期毕业,应由学生本人于学校规定的时间(第七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延期毕业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三、修课与学分


第九条 教育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


必修课程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科类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按不同的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系列课程,学生应有选择地修满本专业方向所规定的专业选修学分。公共选修课程是学校为了满足不同能力、志趣、特长学生的要求开设的,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第十条 学校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爱好自由选修。教务处于学期中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上课地点,学生应上网完成选课工作。未进行选课的学生不能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详见《北京体育大学网上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科课程学习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在确保修满本专业学分的前提下,可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在修满规定学分后,可授予相应辅修证书。(详见《北京体育大学辅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分的计算和规定


(一)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由各专业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原则上学科类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术科类课程每24学时计1学分,学术活动、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仅记学分总量,不按学时计算学分。低于1学分的课程可以累积计算。学生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计算学分。


(三)奖励学分


1.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级别以上的运动等级、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名次),均可给予奖励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说明”部分及《北京体育大学校代表队管理办法》)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一定水平者(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说明”部分),可获相应奖励学分。


3.学生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学术会议等科研活动(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说明”部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4.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可依次免修相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说明”部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二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第十四条 本校采用绩点制作为评价学生各类课程和部分教学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和专业实习)学习质和量的成绩评价制度。


(一)课程绩点数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规定如下(表1、表2):


表1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表2                  “等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

等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二)学分绩点数

学分绩点数按学期、学年、四学年等分别结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点数=∑(取得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数=学分绩点数/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到小数点后二位)


(三)部分教学实践环节(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详见《北京体育大学补考、重修实施办法》)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实习和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放弃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获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应当坚持听课并参加考试,无故旷课、旷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入成绩单。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规定记入成绩册。(详见《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外校选课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北京体育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向批准人或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表,病假应附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请假由各院(系)审批,超过一周报教务处备案。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按旷课论处,超过二周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记录表》对学生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制度(包括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并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上报教研室。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负责检查、督促教师课堂考勤登记,每周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后交学生所在院(系)。对缺勤(包括病假、事假、公假)时数达到并超出课程时数1/4、旷课时数达到并超出课程时数1/8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令其参加重修,并将名单报送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教务科。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对教研室上报的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登记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学生,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应酌情给于纪律处分(详见《北京体育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次以缺勤1学时计。


五、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三条 免修


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并提前参加考试。


(一)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课、技术课、实验课、形势与政策课以及生产劳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学校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必修课程都可申请免修。


(二)申请免修的学生应至少在开课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交《免修考试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接到申请后二周内,安排主考教师进行考试,学生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成绩未达到规定分数者,不得免修,应跟班上课和参加正常考试。有实验部分的课程应有综合实验考查成绩和免修考试成绩。


(三)因伤病不能上技术课的学生应到场见习,见习课时达到或超1/3者,取消考试资格。确因严重伤病不能上技术课也不能到场进行见习的学生,由学校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可申请由相同学分的其他技术课程替代,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缓考


(一)学生因伤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结业考试时,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因病须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办理缓考手续时,学生应于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方为有效。被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


未经批准缓考者或者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二)缓考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应报名参加考试,缓考课程的最终成绩应为平时成绩与缓考成绩的综合评定。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一学期,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3、入学后单科成绩不低于76分。


(二)不同录取批次专业原则上不得互转,但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定后可申请转专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低录取批次往高录取批次转的,申请转入学科院(系)的个人入学考试文化成绩排名须为年级前3%,申请转入术科院(系)的个人入学考试文化成绩排名须为年级前5%。


2、入学后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三)同一年度,院(系)转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级人数的3%。


   (四)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1、学生因病、因伤,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甲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院(系)、教务处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由家长签署意见,经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视接受条件,同意并考核通过,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原则上经审批同意的一年级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的同年级学习;二年级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六)学生转专业后,其学费及其费用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标准进行补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生在原专业所修学分,由转入院(系)依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具体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出至本市范围内其他学校,经转入校同意后,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非北京生源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出。


(二)学生转出至外省、市学校,经转入校、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学校报市教委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市学生转入我校,由接受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请北京市教委同意后,由转出校上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非北京生源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入。


七、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确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可申请休学一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休学手续,并于休学期满后按时返校报到。(详见《北京体育大学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当于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学者,超过二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反学校各项规定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八、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黄牌警告,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一)累计不及格或未修读课程学分达20学分(含)以上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实践环节(下同)。以每学期开学初统计的学分为准。


(二)“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院长(系主任)签发,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通知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学生降到下一年级,补修所欠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含60学分)以上的。


(二)降级一年后,原不及格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仍在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三)降级后,第二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超过两周


(八)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或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义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照学校关于申诉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四年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规定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平均学分绩点数≥2.6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如在校期间因平均学分绩点数未达到标准而未获得学位证书者,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重考一次绩点低的课程,如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四年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但有课程未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四年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处分仍未解除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三)因考试违规被给予了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准予结业。在处分解除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同意,在毕业后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四)入学时未参加体育测试的学生毕业时未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除身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外,作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


(五)学生结业后,可在修业期限内回校重考一次不及格课程或以旁听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达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四年内,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的学习且未申请延期毕业的,给予肄业处理,学满一年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体育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